DB51/ 2672—2020
四川省
现行
四川省
现行
基础信息
- 标准号
- DB51/ 2672—2020
- 发布日期
- 2020-03-04
- 实施日期
- 2021-01-01
- 制修订
- 制定
- 中国标准分类号
- Z60
- 国际标准分类号
- 13.020.40
- 技术归口
- 成都市…
- 批准发布部门
-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- 行业分类
- 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
- 标准类别
- 环保标准
备案信息
备案号:71724-2020
备案月报:
2020年第5号(总第238号)
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锅炉烟气中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。
本标准适用于燃煤、燃油、燃气和燃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/h及以下蒸汽锅炉、70KW以上的热水锅炉、各种容量的汽水两用锅炉、热风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;各种容量的层燃炉、拋煤机炉。
使用型煤、水煤浆、煤矸石、石油焦、油页岩等的锅炉,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。使用重油、渣油、轻柴油、醇醚燃料(如甲醇、乙醇、二甲醚等)等其他液体燃料的锅炉,参照本标准中燃油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。使用高炉煤气、焦炉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的锅炉,参照本标准中燃气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。
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、污泥、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。
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,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、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起草单位
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、成都市特种设备检验院、四川大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