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B14/ 1703-2019
山西省
现行
山西省
现行
基础信息
- 标准号
- DB14/ 1703-2019
- 发布日期
- 2019-11-01
- 实施日期
- 2019-11-01
- 制修订
- 修订
- 代替标准
- DB14/ 1703-2018
- 中国标准分类号
- Z60
- 国际标准分类号
- 13.020.40
- 技术归口
-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
- 批准发布部门
-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- 行业分类
- 水利、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
- 标准类别
- 管理标准
备案信息
备案号:68443-2019
备案公告:
2019年第5号(总第233号)
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、排放控制要求、污染物监测要求、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辖区内现有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项目的燃煤电厂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本标准适用于单台出力65 t/h以上除层燃炉、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;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;单台出力65t/h以上采用煤矸石、煤泥、洗中煤等燃料或以煤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。
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。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等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起草单位
山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。
起草人
闫函、张保会、党晋华、贾宁、董新春、韩文辉